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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7/7/18 11:42:04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平安x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就全县违法建筑处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1、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有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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