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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

发表时间:2007/8/20 20:31:00
目录/提纲:……
一、体现“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拓展了融资空间
二、实现从“不动产担保”向“动产担保”的转变,洞开了动产融资之门
三、完善最高额抵、质押制度,丰富了金融资源
一是设立在先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是扩充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类型
三是明确了债权的确定情形
四是解除了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的让与限制
四、修正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切实保证了金融机构权利的实现
一是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权的不现实性
二是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耗时持久、成本高昂,不契合市场主体的要求
五、确立担保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有效保护金融交易安全
六是登记内容复杂,登记成本过高,加重了金融机构的负担
……

  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
  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金融业息息相关。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所确立的新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修正了执行机制,势必在保护金融资产、拓宽金融资源、维护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将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
  一、体现“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拓展了融资空间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法律限制空间的大小对人们的选择而言就显得十分关键:《担保法》对抵押物范围采取的是正面排除法,即“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种规定人们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新担保物权制度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则给人们充分的选择空间。文字表述的细微差别,却体现了立法理念向“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转变,是对固有的立法理念一次重大突破,从而为金融发展解除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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