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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发表时间:2007/10/20 14:42:50
目录/提纲:……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合理控制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主持听证的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主持人允许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语言和其它不文明语言
(一)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介绍
(二)社会公众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听证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和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确定办法
(五)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被申请机关
(一)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工作人员名单
(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

  市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除前项规定事项以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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