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权的性质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1)行_说。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_;(2)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功能;(3)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4)法律监督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应然属性,最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_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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