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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08/11/5 15:56:13
目录/提纲:……
一、基层单位推荐
二、主管部门初审
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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