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五)《居住证》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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