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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08/12/26 19:17:08


  **县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重视和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招用、晋级、晋职、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辞退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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