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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12/26 19:17:16
目录/提纲:……
(一)具有自治县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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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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