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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发表时间:2009/1/5 7:35:35
目录/提纲:……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有关证据材料(四)协调意见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二)经再次协调达成协议的
(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省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的
(一)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决定维持
(二)申请人申请裁决请求
(三)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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