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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发表时间:2014/2/10 14:35:43
目录/提纲:……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
(三)养老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一)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
(二)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筹集的社保费用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和被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_风险评估,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_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其中林地、园地不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农用地面积),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 ……(未完,全文共10832字,当前仅显示25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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