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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市海湾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9/1/9 16:52:57
目录/提纲:……
(二)未按要求完成区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拒绝、放弃、推诿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的
(七)不按规定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或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
(八)执法部门对查实的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一)部门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业务运转不协调,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作风涣散,服务质量差,影响政府形象的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六)项、第(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

  
  
  
  
  
  粤海市海湾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首长的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督促行政首长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粤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部门,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区政府对区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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