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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发表时间:2009/2/13 14:4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流动送货车是指本区食品批发商(含各类超市、连锁店,以下简称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向零售商或客(用)户运送食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供应送货车)。
  工商局对食品供应商向零售商运送食品的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消保科负责对送货车的统一管理,车辆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日常备案管理,送货地工商分局负责对所送食品及送货车经营行为的监督。
  送货车主和食品经营户应当服从工商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食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送货车车主或驾驶员应当由食品批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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