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管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跨街广告、高炮广告、电子屏幕、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等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相同的广告的。
利用飞艇、汽球、冲气式彩虹门设置临时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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