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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发表时间:2009/7/15 13:48:45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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