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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件处理的疑难解答

发表时间:2009/9/5 21:59:04
目录/提纲:……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工商部门能否对保险业、银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处罚?
五、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七、工商部门能否对没有_c标志的家电产品作出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八、工商部门对销售没有qs标志食品的行为,查处法律依据和罚则是什么?
九、如何理解“定型包装食品”?如“早产月饼”、“面包”是否属定型包装食品类?
……

  一、在查处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时,如果数额巨大,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答: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工商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需要对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犯罪进行界定的问题。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须把握两点:第一,要深刻理解立法意图,《刑法》之所以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是考虑到在经济犯罪形态发展变化较快的经济变革时期,倘若不留任何兜底条款,不利于及时打击花样翻新的经济犯罪行为,有限制地设置一些“其他”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还是必要的。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对这一富有弹性的条款,若没有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就不能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第二,要严格贯彻“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对如何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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