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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09/10/14 16:22:01
目录/提纲:……
一、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五性”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
二是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三是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四是办案人员的不适应性
五是犯罪领域具有普遍性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商业贿赂案件中还存在“四难”
一是方式隐蔽,发现难
二是攻守同盟,调查难
三是法律缺位,处理难
四是多头执法,协作难
三、纪检监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联合各方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二是加大源头上治理的力度
一是完善监控机制,改进监管方法,坚持做到早打招呼、早提醒,早督促
四是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四是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四、纪检监察机关破解处理商业贿赂案件“四难”的关键在于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努力拓宽信访举报渠道
二是必须牢牢把握办案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
三是必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六要按照党章规定,将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
四是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和健全工作机制
……

  关于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自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采取得力措施,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有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和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但与此同时, 由于专业知识缺乏、相关制度缺失以及多头执法,形不成打击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等诸多原因,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无法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已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提出一些现实可行的建议与对策。
  一、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五性”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暗箱操作,一般无知情人举报很难发现,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加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
  二是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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