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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06/1/9 12:24:40
目录/提纲:……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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