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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2:24:46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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