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耕还林中职务犯罪预防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深入地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受到了相应的破坏。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自1999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开展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在此基础上,于同年12月正式颁布《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规划、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的发放,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粮食补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从而构成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乡、村级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尤为突出,涉及的罪名有贪污、诈骗、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滥用职权等,由于个案的不同,有些案件界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定性较难把握。本文结合审判实例,对退耕还林中常见的职务犯罪略作比较研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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