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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0/3/28 13:32:34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市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结构不断优化。一些党组织探索实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和预审制,对把好“入口关”,保证新党员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总结推广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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