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农民/职工/法律/政法武装/政治法律/党团知识/知识竞赛/宣传/宣传讲话/学习材料/申报材料/工会/>>正文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发表时间:2010/9/1 11:28:23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和身体条件的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在这里,我们将向您重点介绍女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中应该享有哪些特别的照顾,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侵害了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2902字,当前仅显示18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