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文物监察支队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的经验启示
2008年11月,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第二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在省文物监察总队的组织、推荐下,由**市园林文物监察支队承办、**市园林文物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损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案》和《某钢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案》案卷最终被评为良好奖。笔者试结合这两起案例,来谈一下在文物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若干心得与经验。
首先、文物执法应该未雨绸缪。作为历史遗存的文物,其价值在于自身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在于稀有性和不可再生性。文物和其他资源不同,一旦遭到毁损,后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而根据以往的执法经验,行政执法部门每处理一起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也常常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以建设工程导致文物破坏案为例,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对文物的破坏通常很难完全恢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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