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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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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