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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05:32
目录/提纲:……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采取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
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以下简称案件主办人)由卫生监督机构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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