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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07:16


区卫生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卫生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区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根据《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金政〔2009〕6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区卫生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区卫生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 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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