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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10:12
目录/提纲:……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比较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三次以上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情形
……

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水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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