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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关于任免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发表时间:2011/9/1 12:08:56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7年12月29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免。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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