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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2/1/16 16:59:22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2年起,每年4月份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和考核(不含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
中期评估是指2013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和2012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评估。
全面考核是指2016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将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到本省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重点区域和企业,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边界,重点区域考核对象为所在县(区、市)行政区范围内对应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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