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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

发表时间:2012/1/16 17:05:35
目录/提纲:……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思路
四、考核方法
五、考核程序
一、排放废水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二)采用监测数据法校核
4、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
5、对产排污系数法和监测数据法得出的企业新增量结果进行比较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
二、排放废气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
(二)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3、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
三、新增量现场核查要点
3、现场核查过程中,按照重点行业核查要点逐一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7、反射炉工序:反射炉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
5、车间各地面和集水沟是否已做好防腐、防渗措施,有无存在地面混流
一、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四、基数外项目新增削减量
五、新增削减量现场核查要点
4、是否建有符合降雨收集要求的厂区事故池是否建有含铬废水处理装置
4、着重加强2010年环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和分析
5、每年核查核定的结果进入数……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十二五”期间全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依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与全面考核。
本细则中重点重金属,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五类重金属,兼顾重点区域确定的其他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
本细则中重点区域,指《规划》中确定的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本细则中的重点行业,指《规划》中确定的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并适度兼顾电镀、燃煤电厂等重金属排放的主要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1. 基数固定
《规划》确定以2007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考核基数,2007年污染源普查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是“十二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的基础,是核查核算企业、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比例的依据。新增量和削减量核查核算过程中,产排污系数等参数取值原则上应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原参数保持一致,不得变动和调整。2007年污染源普查所涉及的涉重污染源是考核的口径,不在考核基数口径内的现有污染源(2008年之前的污染源)不作为考核的重点,保证数据口径系统匹配。无组织排放未纳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口径,不作为排放量考核重点。2007年后新(改、扩)建涉重项目,污染物新增量在环境统计中计列后,后续年份深度治理等工程减排量可以纳入考核范围。
2. 增量落地
考虑到重点重金属污染源行业集中、类型单一、数量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中要求将污染物新增量落实到产品产量增量、具体区域和企业排放增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要真实反映地区和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监测数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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