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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5/8 11:16:52
目录/提纲:……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一)资本充足率不高
(二)附属资本所占比例不高
(三)内、外融资能力都不强
(四)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率偏高
(五)风险评级体系不完善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自身原因---业务结构不合理
(二)外部原因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政策建议
(一)从分子入手---增加资本
(二)从分母入手----降低风险资产
(三)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
……

关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思考


引言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的资本总额与其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之比。它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即在其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的资产受到损失前,银行用自身资本承担损失的能力。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达到8%,到2004年公布的以最低资本协议、监管约束、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几易其稿,但资本充足性作为核心或核心之一的地位却始终没变过。
截止1992年底,十国集团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的大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已达到9%,甚至超过12%。反观我国,虽然1995年出台的《中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并未起到实质性的约束作用。2004年,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我国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为8%,并规定商业银行如果在几年过渡期内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则业务发展和机构扩张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可能被清出市场。2008年底银监会曾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至2009年底达到12%。虽然没有下发正式文件,但可从中看出银监会对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2009年3月,银监会又要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国开行等七家大型银行在2010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根据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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