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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_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关键时刻靠不住,不服从组织决定
(二)口无遮拦,评头论足,乱发牢骚议论
(三)不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的纠纷
(四)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五)生活作风不检点
……
政法委相关制度体系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建立选拔任用德才兼备干部的制度,把那些忠诚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沈河纪发《关于开展以“治浮、治庸、治散、治奢”为重点的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方案》【2012】3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二章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区委政法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适用于沈河区委政法委所有人员。
第三章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五条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
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三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 酝酿应当根据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支部、部务会等会议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及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_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限期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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