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招商局联合党委建立公有房屋出租处置、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党委工作实际,建立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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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是否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部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三)是否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减少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是否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是否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五)是否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五条 公示遵循全面真实、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渠道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公示对象:各招商局区管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公务接待每季度公示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公示一周,公示上个季度的内容。统一印制的表格一式两份填制。由负责财务签字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送党委存入廉政档案,一份在公示栏用大版面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款出国(境)办理证照前5天上报党委并在公示栏公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一周后在公示栏公示5天。
第十条 公示内容的填写,必须与财务管理部门的数字一致,弄虚作假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示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年终行风评议、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凡不按要 ……(未完,全文共1106字,当前仅显示7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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