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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纪检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17:40

公安分局纪检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确定一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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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复杂的,经交办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做和撰写。
5、负责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6、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7、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案件主办人向室主任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室主任汇报并接受室主任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5、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经调查属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 ……(未完,全文共1018字,当前仅显示6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安分局纪检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