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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特邀监督员监督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17:14
目录/提纲:……
(一)除涉秘资料外,监督员可以查阅调查卷宗材料
(二)对案件事实部分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可以参加与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书面监审意见
(五)对案件处理结果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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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特邀监督员监督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违纪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继续担任监督审理工作的,可以即时提出回避。
第四条 在监督审理工作中,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除涉秘资料外,监督员可以查阅调查卷宗材料;
(二)对案件事实部分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可以参加与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书面监审意见;
(五)对案件处理结果享有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一般违纪案件,可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该案监督审理人员,对特殊复杂的违纪案件,应当邀请具有丰富从事经验的监督审理人员,同一违纪案件至少邀请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与审理。
第六条 监督员要严守国家和公安工作秘密,维护公安整体形象,未经批准严禁接受新闻媒体对所监督案件的采访报道。
第七条 本制度由分局纪检室负责解释并监督 ……(未完,全文共647字,当前仅显示4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安分局特邀监督员监督案件审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