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工作原则
二、推行范围
(一)区域范围
(二)业务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3年4月16日—4月25日)
(二)实施阶段(2013年4月26日—4月30日)
(三)全面推行(2013年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周密组织,稳步实施
(三)及时总结,强化管理
一、“城乡通办”地域范围
二、“城乡通办”工作事项
(一)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四)代开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免税产品和销售建筑材料除外)
一、税务登记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二、申报征收类
(一)业务描述
(二)注意事项:
三、发票管理类
(一)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并做票种登记
四、代开发票类
(四)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五)代开普通发票发生退货情形的可比照执行
一、设计原则
(一)高度统一
(二)简单易行
二、综合征管软件设置
(二)各县(区)局农村分局增加用户“××通办”,配置“城乡通办岗”
……
国税局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实施方案
1.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的通告
2.吉安市国家
税务局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流程
3.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城乡通办”资料传递及票证管理办法
4.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办税业务“同城(城乡)通办”系统设置
市国家税务局
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消除办税障碍,切实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市局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 为确保“城乡通办”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 涉税事项城乡通办原则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县(市、区)国税局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通验通售、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涉税业务,而不必限定于某一个办税服务场所。
(二) 效率和质量并重原则
1.实施城乡通办后,国税机关的办税效率将大大提高,但提高效率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征管工作质量,不能因城乡通办而降低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或放松对纳税人的日常征管。
2.对于办税服务厅前台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业务,实行城乡通办,对于需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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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的通告
2.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流程
3.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城乡通办”资料传递及票证管理办法
4.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办税业务“同城(城乡)通办”系统设置
附件1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将从2013年5月1日开始,在吉安市国税系统推行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城乡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县(市、区)国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通验通售、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涉税业务,而不必限定于某一个办税服务场所。现将有关“城乡通办”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乡通办”地域范围
目前,县域“城乡通办”是指各县(市、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本县(市、区)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城乡通办”工作事项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确定以下4大类事项作为“城乡通办”的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申报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代扣代缴税款等申报征收业务(含抄报税、扣款和税票打印)。
(三)发票验旧购新: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验旧和领购,但不包括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超过核定用量以上的发票发售。
(四)代开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免税产品和销售建筑材料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要求,可向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市局咨询监督电话:0796-8225036。
特此通告。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1日
附件2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办税业务“城乡通办”流程
一、税务登记类
(一)设立登记
1.业务描述
(1)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非本办税服务厅服务范围的纳税人报送的设立登记相关资料时,应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城乡通办规定区域范围,对不属于城乡通办规定区域范围的,告知纳税人到有权受理的国税机关办理。
(2)对属于城乡通办规定范围的,对设立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有关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或纳税人存在逾期办理设立登记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告知其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审核无误后,认为资料齐全准确不需调查的(如需调查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到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在CTAIS2.0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办理路径为:税务登记—开业登记—税务登记信息录入—选择登记表类型录入,录完数据后保存并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4)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按照资料传递要求将纸质资料移送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按规定进行信息补录并传递给相关部门完成税种登记等后续操作。
2.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使用加盖本县(市、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
(2)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领发手续,并按规定使用、保管。
(3)操作时注意正确选择注册类型以及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对照关系,根据经营范围正确选择行业以及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照关系。
(4)前台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时须进入“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模块,不应进入“设立登记”模块,不进行文书流转。
(二)变更登记
1.业务描述
(1)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非本办税服务厅服务范围的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相关资料时,应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城乡通办规定区域范围,对不属于城乡通办规定区域范围的,告知纳税人到有权受理的国税机关办理。
(2)对属于城乡通办规定范围的,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有关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一次性 ……(未完,全文共7075字,当前仅显示248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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