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思想道德风险点
二、行为规范风险点
三、机制制度风险点
一、行政执法岗位风险点
(一)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点
(二)行政处罚风险点
(三)行政执法监督风险点
二、行政管理类风险点
(一)行政许可风险点
(二)行政登记风险点
三、技术服务类风险点
(一)检验检测风险点
(二)技能培训风险点
四、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
(一)财务管理风险点
(二)计划科技管理风险点
(三)人事管理风险点
(四)物品采购风险点
(五)资产管理风险点
一、思想道德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行为规范风险点防控措施
三、机制制度风险点防控措施
一、行政执法类风险点的防控措施
(一)监督检查(抽查)类风险点的防控措施
(二)行政处罚类风险点的防控措施
(三)行政执法监督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行政管理类风险点防控措施
(一)行政许可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行政登记风险点防控措施
三、技术服务类风险点的防控措施
(一)检验检测类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技能培训类风险点防控措施
四、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防控
(一)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二)计划科技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三)人事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四)物品采购类风险点防控措施
(五)资产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
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构建具有苏州质监特色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做好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确保“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的有效贯彻,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即通过查找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人、财、物管理权限等重点岗位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预防措施,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化解职务犯罪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建立起与惩防体系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市质监系统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风险点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风险点分为共性风险点和个性风险点两部分,并依据风险点所在岗位职权大小划分级别,实施分级管理,一级风险点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检验检测、财务管理;二级风险点为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物品采购、技能培训、行政登记;三级风险点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机制制度风险点。
第一部分:共性类风险点
共性类风险点又称公共类风险点,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能产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它包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范约束作用,导致无章可循。
2.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有的制度制订不科学、不严谨,缺乏时效性和约束力,对制度的补充、完善和修改不及时,造成工作中管理偏差。
3.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导致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
4.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案源线索等不排查、不上报或不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造成工作的严重失职。
第二部分:个性类风险点
个性类风险点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具有岗位个性特点,它包括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技术服务、行政事务管理四类。
一、行政执法岗位风险点
(一)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点
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点是指从事监督检查(抽查)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产品抽样检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1.在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质量和特种设备等事故。
2.对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不及时给予制止,对监管中已发现的该立案的案源线索不登记、不上报、不移送稽查部门核查处理。
3.对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造成程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
4.监督抽查受检单位可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不告知受检单位提出异议的权力和申请复检的法定期限,引起企业不满、产生投诉或行政复议等不良后果。
5.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后处理,导致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的。对应该采取召回措施的产品,未按规定实施召回,危及人身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导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行政处罚风险点
行政处罚风险点是指执法办案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导致产生对案件调查不公正、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后果,并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涉嫌违法的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危害的。
2.放纵制假售假行为,该立案的不立案;滥用职权,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不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滥用_裁量权,随意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导致行政处罚不合法或显失公正的;违反规定,对涉案物品,该没收的不没收,造成涉嫌犯罪的。
3.违反办案纪律,利用捏造证据的手段办假案,向当事人泄露案情及收受财物办人情案,或在办案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故意销毁、变更相关证据,以及充当“保护伞”等违法乱纪行为。
4.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或未按照规定取证,遗漏主要证据;或未及时固定、妥善保管,造成证据灭失,以致案件证据不足。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存在违法乱纪行为。
6.违反案件办案程序,未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呈报、初审等案件办理流程,不通过案审会审理或擅自变更案审会审理结果,而作出处罚决定。
7.暂扣或罚没物品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罚没物品处置不按规定配合财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侵占、挪用、低价拍卖、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8.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罚款,案件办理人员未及时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致使行政处罚不到位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风险点
行政执法监督风险点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1.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初审、告知、举行听证,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及被追刑事责任等不廉洁的后果。
2.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阶段,未按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能引起被投诉、申诉及行政诉讼败诉等后果。
二、行政管理类风险点
(一)行政许可风险点
行政许可风险点是指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1.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对应当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而拒绝受理。
2.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在证件办理过程中不依法公布收费标准,违反标准收费,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4.违反法定程序或工作流程,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情况下,因行政干预给予通过审查或予以颁发证照。
5.对企业申报资料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档案资料缺失或损坏,或违法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
(二)行政登记风险点
行政登记风险点是指从事行政登记(申报省、市名牌材料的受理、许可证材料申报与证书发放、代码办理、标准备案等)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申请事项确定、认定、证明或备案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 ……(未完,全文共11771字,当前仅显示28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