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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讲稿

发表时间:2013/7/26 18:48:16
目录/提纲:……
一、深刻理解“两个条例”,认真把握直销、传销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从直销起源、发展和传销产生演变看,直销和传销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传销是一种欺诈活动,国际上普遍通过立法对传销予以打击
(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传销有一个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认识的过程
(四)关于为什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
二、“两个条例”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
(一)举两个传销案件的例子
(二)关于“店传店”问题的把握
(三)关于直销中的压价销售
(四)关于招募
三、当前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对直销监管的认识
(二)学会利用各种手段来规范直销企业
(三)关于向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四)关于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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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讲稿
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禁止传销处刘敏处长
在全省工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培训班上的讲课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定。)

一、深刻理解“两个条例”,认真把握直销、传销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11月底在深圳举办了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培训班,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重温“两个条例”主要内容,特别是对条例的一些解释和规定,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赋予了新的内容。
(一)从直销起源、发展和传销产生演变看,直销和传销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直销是一种经营活动,是一种离开固定场所从事销售的一种经营活动。但是,离开固定场所从事销售的一种经营活动有很多种,直销是其中一种,例如电视购物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买东西也不需要经营场所。传销与直销从起源看是密不可分,传销是伴随着直销而产生的,本质是一种欺诈。跟据掌握的资料看,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它的雏形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真正成为一种比较系统的经营方式,大概是在20世纪40年代。在直销刚刚成为一种经营方式的同时,传销就作为一种欺诈活动应运而生了。最早的是在美国发生的叫做金字塔欺诈的案件,又叫“旁氏骗局”。最近,媒体报道了麦道夫从事“庞氏骗局”欺诈活动,目前已被美国采取了刑事措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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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对这种欺诈活动进行打击。我国是制定《禁止传销条例》,英国是在公平交易法中,加拿大在公平竞争法中,美国联邦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五十个州都有立法,还有像马来西亚,韩国,包括台湾,都在公平交易法、直销法或者是特种交易法中对传销做了规定。普遍认定传销是一种严重的欺诈活动,需要立法予以打击。
(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传销有一个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认识的过程。最早的时候,1990年雅芳进来后,国家没有对直销、传销有明确的规定,任其_发展,很快就造成了欺诈活动的产生。1993年国务院就下发文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1995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又发文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的演变和调整范围的不断变化,反映出我国社会包括立法、执法机关,对直销、传销由表及里、逐步认识的一个过程。直销从英文上来讲它有几个概念。一个概念叫“direct saling” 直接销售,译为直销;第二个概念叫“multi-levels marketing”,译为多层次直销;第三个概念叫“pyramid saling”,译为金字塔销售。相对于英文概念,我国最早有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叫直销,是香港把这种经营活动叫做直销;第二个概念叫传销,是台湾把这种经营活动叫做传销。回顾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的叫直销,也有的叫传销,还专门制定了《传销管理办法》。既然传销是违法的,为什么还制定《传销管理办法》,因为它有一个演变过程。但是,自从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之后,直销和传销在我国就摆脱了自然属性,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活动,而是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法律概念。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要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来理解。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可能会遇到直销、多层次直销、传销、非法传销、合法传销等种种概念,社会上对这方面争议很大,有多种陈述和解释,但是,作为执法机关,我们一定要从立法的基础、法律的概念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掌握和把握直销和传销的概念。
(四)关于为什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一方面,这是规范直销市场的需要。不仅我国有法律对传销违法活动进行打击,国外很多国家也制定法律对传销行为进行打击,期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规范直销。既然传销是从直销活动中演变衍生出来的违法欺诈活动,那么就有必要通过对传销这种欺诈活动进行打击来规范直销市场秩序,所以,禁止传销是规范直销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上也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底线。另一方面,有一个规范的直销市场,对于我国的禁止传销工作也是一个有力的支持和补充。《禁止传销条例》调整的范围要比《直销管理条例》范围大。《直销管理条例》仅仅是对雇佣人员销售这一种离开固定场所销售方式的规范,其他的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来调整。但不管是电子商务、特许经营、连锁经营、还是直销只要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内容或者行为,都适用《禁止传销条例》来调整。例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就专门写了“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说,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生活当中,《禁止传销条例》调整的范围要比《直销管理条例》范围大。这是关于两个条例之间的关系。关于传销的危害性,社会生活中遇到很多,这里不多讲了,但是要强调两点,大家在今后工作中对群众、社会的宣传上也要强调这两点。第一,要强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和_,特别是传销对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极大破坏作用。一个国家不仅仅要依靠法律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更多的是依靠道德、依靠人的自我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不可能把任何事都通过刑事打击、通过犯罪和不犯罪来处理,更多的是通过道德约束。我国大力提倡创建社会诚信体系,社会道德体系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但是传销是“骗”字当头,充分凸显一个“骗”字,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道德体系,道德体系的破坏实际上是对诚信体系的破坏。因此,传销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第二,要强调共创和谐社会。要实现社会和谐,家庭和谐是基础。传销造成大量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类现象经常见诸于各媒体报端,执法机关在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因此,对家庭和睦的破坏实际上也是对社会和谐的破坏。
二、“两个条例”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
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直销和传销概念来理解和把握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做好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这里讲一下对直销的三点认识:
第一,很多人认为直销是一个很科学、很先进的销售方式,甚至说它是代表21世纪商业流通领域的发展前沿。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的统计数据看,2 ……(未完,全文共10695字,当前仅显示25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打击传销与规范直销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