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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3/8/5 22:26:53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激励和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二个等次。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工作实绩,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不断进步。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核分基本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基本考核项目内容包括: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参加的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内容:
1.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各类研讨活动;
2.每年撰写、提交专业论文,并组织所属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撰写律师实务论文、收集本专业领域信息等;
3.本专业委员会与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其他地方律协专业委员会以及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并在提升专业委员会的影响力、研究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每次活动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简讯、会议记录、活动综述、活动成果、参与者反馈意见等。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年度考核项目: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撰写并提交论文;
(三)较好地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本专业领域信息;
(五)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提交本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考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上述材料提交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
对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复核的形式。
对副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复核的形式。
对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主任考评的形式,考核意见报送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经年度考核,由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提议对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免职,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一)主任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参加所属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委员活动、主任会议等)累计达两次的;
2.未按要求完成市律协布置的任务累计达两次的;
3.所属专业委员会未能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考核项目的;
4.未能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年度考核项目的;
5.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本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二)副主任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参加所属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委员活动、主任会议等)累计达两次的;
2.未能较好地协助主任完成工作的;
3.未能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年度考核项目的;
4.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本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由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提议撤销资格,由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审核决定:
(一)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累计达两次的;
(二)未按完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年度考核项目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本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自收到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申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经过复核审议后确定其是否称职;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自收到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委员可以向市律协纪律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书面申诉,市律协纪 ……(未完,全文共2779字,当前仅显示17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