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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告协会自律规则

发表时间:2014/3/10 18:59:03
目录/提纲:……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降低或取消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企业等级
(六)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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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告协会自律规则

(2013年7月5日经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协会职能,为促进上海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活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条 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的作品。在广告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尊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广告行为
   第十四条 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诋毁他人声誉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十五条 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和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虚假违法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主应当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或服务费,不得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
   采用比稿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应向所有提供策划、创意等方案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为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容的安排。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应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服务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对于各类广告证明,应查看原件,必要时还应与出证机构核实,切实把好广告制作、刊播的关口。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者不得强制搭售广告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公布的广告刊播价格和折扣条件应当统一、透明,在执行中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从事广告活动,应当自尊、自重,并事先对代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必要的了解,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广告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注重社会效果,积极、有益、公平、公正,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章 自律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广告内容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上海市广告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降低或取消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企业等级;
   (六)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 ……(未完,全文共2332字,当前仅显示14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上海市广告协会自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