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社会保障思想论述2
(接_社会保障思想论述1)
就其职能而言,社会保障主要是解决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以实现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客观要求。现代“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要求每个人都应该而且必须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亦即“人权”。马克思曾经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30]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1]针对工人阶级的基本权利被严重剥夺,遭受非人虐待的状况,他认为工人阶级必须团结起来,为争取人权而斗争。“英国工人在他们所处的那种状况下是不会感到幸福的;在这种状况下,无论是个人或是整个阶级都不可能像人一样地生活、感觉和思想。显然,工人应该设法摆脱这种非人的状况,应该争取良好的比较合乎人的身分的状况。”[32]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_早在建党之初就明确提出要争得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他在1922年5月1日纪念国际劳动节时,呼吁社会各界“请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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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加上“左”的思想影响和盲目照搬苏联的做法,致使《劳动法》的有些规定“不合于现在苏区的实际环境”,又“没有变通办法的规定,在执行上发生困难,而且有许多实际事项没有规定进去,而这些实际事项又迫切需要规定”,“为了增进工人的利益,巩固工人与农民的联盟,发展苏维埃的经济”[36],_又主持修改并于1933年10月15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10章规定,凡受雇佣的劳动者,无论是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还是私人企业的职工,都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企业、各机关以及私人雇主,每月向社会保险局交纳工资总额的5%—20%的社会保险基金;各项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劳动部以命令规定之。显然,苏维埃政府作为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保险金收缴中,只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而对劳动者实行免费社会保险。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表明苏区已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的主体框架,而且对发展根据地经济,反击国民党_派的军事经济封锁,巩固工农联盟的红色_,起到了应有的作用。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_的指示精神,在东北解放区颁布试行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49年7月1日扩大到东北区所有公营企业。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这一条例的颁布实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保险中,_尤其关注惠及包括工人、农民等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他一再指出:“推广卫生行政,增进医药设备,欢迎医务人才,以达减轻人民疾病之目的。”[37]“中国的工业化的规模和速度,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已经不能完全按照原来所想的那个样子去做了,这些都应当适当地扩大和加快。”对于控制血吸虫病所取得的成绩,他欣喜地说:“许多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等等,过去人们认为没有办法对付的,现在也有办法对付了。”[38]在_的领导下,我国很快建立了由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和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组成的一整套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并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_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他关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思想与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制度的实践,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广大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而且对今天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9]。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叫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的制度。_的社会救济思想是同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他针对旧中国给人民造成的极其贫困的状况,不仅反复强调社会救济的重要性,而且明确提出只要革命在一个地区取得胜利,人民_就要首先解决人民群众的社会救济问题。这种救济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救济,而是具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性质,人民群众正是从这种救济中初步感受到自己的翻身得解放和新_的优越性。针对建国初期由于长期战乱、_更替、经济调整等导致的严重失业问题,_反复指出:“我们要合理地调整工商业,使工厂开工,解决失业问题,并且拿出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40]“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以不饿死人为原则。”[41]“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力的社员(应当吸收他们入社)和虽然有劳动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解决他们的困难。目前,有许多合作社,缺乏帮助困难户的社会主义的精神,甚至根本排斥贫农,这是完全错误的。”[42]据此,新中国的社会救济事业发展迅速,不仅先后颁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文件,而且根据不同阶段的客观实际,提出了不同的社会救济方针。建国初期,社会救济的主要任务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的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其对象在城市有城市贫民、失业人员、无业游民、孤老残幼、国民党的散兵游勇以及烟民、妓女等,在农村是饥饿乞讨的灾民、难民。对于这些救济对象,不仅要解决他们的吃穿住问题,还要帮助他们安家落户,创造就业条件,以及实行对部分对象的教育改造。因此,城市的救济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
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农村的救灾工作方针则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旧社会遗留下的问题大部分得到基本解决,社会救济的对象和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救济工作的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1956年6月30日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 ……(未完,全文共9741字,当前仅显示26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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