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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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辖区船舶、浮动设施和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辖区水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跟踪督查等工作。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负责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停泊、作业条件的;
(7)其他需列入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
日常排查是指通过日常海事监管活动对辖区安全隐患的检查、分析。日常排查方式包括:
(1)船舶安全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巡航检查、事故调查、陆域巡查等现场执法活动;
(2)事故险情及其他各类海事业务统计分析;
(3)走访、
调研、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
(4)相关单位(处室)通报情况核实;
(5)社会举报情况核实;
(6)其他海事日常监管活动。
专项排查是指各分支局根据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或针对辖区安全监管重点或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执法力量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1)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状况;
(4)船员配备及适任情况;
(5)水上水下活动和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6)辖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状况;
(7)渡口渡船“四级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分支局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初步风险评估,以初步确定产生的原因、种类及危害性,据此对其进行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归类,并应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整改跟踪(督办)责任人,制订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安全隐患登记时如日常监管已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并详细记录隐患信息、整改要求等信息,可不再重复登记,如船舶安全检查、巡航检查、航运公司管理体系审核等。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对排查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是否对其进行重大安全隐患专题评估的建议,对于需要进行重大安全隐患专题评估的安全隐患,应报送所属单位局长和分管副局长。
重大安全隐患风险评估由各分支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组织实施,可邀请有关处室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如有必要,可由广东海事局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对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确定安全隐患的风险等级、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跟踪(督办)责任主体、论证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具体研究安全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治理过渡期间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移送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组织实施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广东海事局和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评估结果,需要协调多部门共同治理的,应及时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报送广东海事局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请联合治理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治。
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是海事管理机构时,各分支局应统一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书面专题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隐患描述及产生原因、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安全隐患治理及过渡期间防范、应急处置建议。
整改、治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及时整改,复查核实,并保存相关记录材料。
第十六条 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隐患,各分支局应通过航行通(警)告、短信平台、网络等适当方式对外公 ……(未完,全文共5524字,当前仅显示19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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