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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初探

发表时间:2014/5/5 21:34:16

市人大制度研讨会论文
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初探

    一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_”,“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会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使城市社会管理的难度、广度、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而这些变化最终的归结点都集中在城市社会管理的最小单元--社区。社区是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安定了,社会才能安定;社区有生机了,社会才有活力;社区服务到位了,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社区幸福和谐是社会幸福和谐的基石。随着城市化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大量与居民相关的公益性事务,都要靠社区来解决,可以说,我们迎来了“社区化”的潮流。因此,社区治理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更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的一个起点。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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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任务。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关系实质上已演变成被领导与被指导兼备的双重关系,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在实践中是不足和不完整的。同时,社区居民参与不足。长期以来,政府习惯自上而下进行管理,而居民也习惯作为被管理者或是旁观者,缺乏主人翁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上,许多居民把解决难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身上,不积极热心地参与社区事务。不少居民即使参与也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如参与一般性的联谊文体活动等。一些较深层次的参与方式如对社区管理提建议,也仅限于居民座谈会等特定场合,居民很少通过社区组织发动其他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甚至有些居民还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方式参与社区事务,如借助新闻媒介舆论的干预、上访等方式。
    这样的社区治理模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政府行政管理过多,不利于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由于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太低使政府又不得不承担了应该由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承担的责任,吃力不讨好。其实,政府工作在基层社区离不开组织化的居民,也离不开非组织化的居民。社区居民的社会参与和社区组织的发展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和重要动力,因此,解决社区治理问题的办法必须有效地激活社区内生性力量。
    有效地激活社区内生性力量的意义在于能从根本上挖掘社区内部的动力,令社区有足够的自治能力,更加有序地成长并呼应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这包括两方面:首先是淡化社区治理的行政色彩,强化社区治理的民主色彩。要真正实现以社区自治为基础的社区基层民主。要让居民认识到社区治理是自己的事,是为了使社区更好地更健康地发展进步,形成人人支持、参与社区事务、“社区为我,我为社区”的社区参与意识;其次是培育有效的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社区自治能力和提升社区自治功能的基础。要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并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使社区居民的各种利益和需求承载在不同的社会组织载体上,逐步通过社区组织发挥对社区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等作用,真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三
    我国的_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必将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起着其它任何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作用。人大代表是接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的性质决定了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基于上述理由,社区中的人大代表在社区治理应该并且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是被选举人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为什么选举人选择这一人而不选择另一人,其中最大的取向就是选择一个较能代表自己意愿的人。人大代表具有委托性质,代表本选区选民,向他们负责。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是他们的法定职责。《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参与社区活动背后的选民色彩比 ……(未完,全文共5371字,当前仅显示18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