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维度下司法公信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和运行结果具有的信任感和认同感的程度反映,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依靠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现实中公众一方面选择法院裁判解决纠纷,一方面受方方面面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持续降低,甚至造成了司法信任危机。本文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为出发点,结合当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调研分析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低下的原因,并从营造环境氛围、规范新闻媒体、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以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有益的探索。
正文: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权运作和公众心理认同的高度契合,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张芸:《论司法公信力的逻辑渊源》,载《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5期,第18页。],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识具体表现为对司法信任感,只有产生了信任感,才会认可司法权威,才会给予相应的尊重,才能体验到司法的价值。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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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而上访,一方面说明法院自身确实可能存在裁判不公情况。另一方面也说明民众对自己的权利保护缺乏相应的理性认识,当事人在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多个部门信访投诉,希望以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不仅使司法独立审判受到不当干扰,也降低了司法权威,也使那些不明事实真相的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2、公众对法官信任度不高
众所周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多是通过对法官的信任建立起来的,法官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是连接公众了解与认知司法的桥梁,是信任得以建立和维系的纽带。近年来,类似“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河南省柘城县赵作海”等冤假错案公之于众,使公众心里法官公平正义的印象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相信法官能够全方位的维持司法公正。而且我国法官涉嫌贪腐违纪、徇私枉法的案件屡被曝光,当法官背弃
职业道德,为了非法利益而枉法裁判时,公众对法官的信任也就不再存在。
3、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认同度不高
司法的既判力是司法终局性的表现,理应得到公众的尊敬和信任,然而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对司法判决的服从。我国在当前的时期下,由于种种因素,当事人自觉执行法院裁判率还很低,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才能使裁判得以兑现。“对当事人来讲,担心的并不是通过自觉履行判决还是通过法院执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在于能否通过执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如果法院的判决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都履行不了,带来的必然是涉诉上访的增多,借助私力救济的方式乃至借助黑社会的力量,甚至在市场上变卖执行不了的法院判决。如果这样,法院的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 年 3 期,第32页。]2010年6月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枪击事件、2013年陕西铜川王益区纵火报复法官事件等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更是反应出在司法途径失去认同时,各种主观臆测或听信讹传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司法裁判不仅没有平息纠纷,反而成了发泄对社会不满并造成冲突的起源。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不高,除了受传统法律文化中厌讼、息讼等文化
意识形态的影响,还主要是对司法功能、特点及运行机制等司法认知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
1、公众对合法性与合理性认识的偏差
在调查中发现,参与过或亲友参与过法院诉讼得到胜诉结果的调查对象,对法院和法官的满意度达到94%,而得到败诉结果的调查对象,对法院和法官的满意度只有15%。
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更多的考虑合法性问题。而社会公众更习惯从道德角度去思考,更多的考虑合理性问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司法活动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而不能是道德原则和规范,否则就违背了法治的目标和宗旨。社会公众则更注重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观,正如苏力所说:“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 1999年,第 353 页。]一般情况,法律与道德、合法与合理基本上是契合的,合法即是合理,合理也是合法。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不一定合理,合理也不一定合法,例如“泸州张学英继承案”、“许霆盗窃案”、“吴英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的处理中,侧重合法性的司法活动与侧重合理性的公众认知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
2、公众对法律事实与认知事实认识的偏差
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只能依据掌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事实上,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正如徐国栋所说:“诉讼中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基础》,载《法学研究》1992 年第 6 期,第12页。]因此,当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社会 ……(未完,全文共8030字,当前仅显示21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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