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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4/10/20 16:24:24
目录/提纲:……
(一)主要职责
(二)局长分工简介
(三)内设机构
(四)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五)办事指南
(六)服务内容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局机关人员录用、转业军人安置情况
(二)局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结果
(四)局机关人员管理情况
(五)局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批复结果
(八)局机关认为应当予以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一)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发布会
(二)济南市科技信息网或其他政府网站
(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由市监察局转送给科技局的政务信息监督邮件的办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并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
济南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技局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审查;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朱路明副局长任组长、宋宪章书记任副组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有关局属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集体领导责任。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陈启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处室分别确定由一名同志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2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政务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发布会;
  (二)济南市科技信息网或其他政府网站;
  (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局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相关责任处室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济南市科技信息网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应当将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登陆市政府信息公众网,我局邮箱为kjj@jinan.gov.cn)的接收工作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工作日期间要确保每天接收一次。办公室对申请邮件登记、分理后,转送相关处室,责任处室和相关联系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5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到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局机关承办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三)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局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公开的,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
  第十四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我局及时予以更改。我局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请求人。

第五章 监督 ……(未完,全文共2739字,当前仅显示17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济南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