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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4/11/8 20:42:09
目录/提纲:……
(二)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_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管理处干部违_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管理处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公司党委、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群众路线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二)纪检监察承办部门调查案件,管理处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
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处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条 管理处分管党办工作副主任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党办具体承办管理处纪检监察业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管理处党办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_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管理处干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调查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条 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和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管理处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查不属于管理处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管理处纪检监察受理的来访诉求,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处纪检监察承办部门受理和调查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管理处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违_纪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由管理处纪检监察承办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纪检监察承办部门调查案件,管理处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管理处纪检监察承办部门受理有关管理处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社会各界发现举报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管理处纪检监察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其他单位或管理处所属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对转办至管理处所属部门的事件,承办部门需在二个月内报告结果,如逾期未报,管理处纪检监察承办部门应以书面方式催办。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支部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五条 立案。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不予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十六条 调查。
(一)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支部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笔录等。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支部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回避。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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