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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发表时间:2014/12/16 21:20:00

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些重要论述,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省政协通知精神,现将我们近年来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建议汇报如下。
  一、政治协商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协商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了市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政协积极主动,全市人民政协事业生动活泼、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
  1、强化专题协商。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一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与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进行协商议政的专题协商,具有议题鲜明、研讨集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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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要向界别群众述职,进一步强化委员的界别意识。
  4、创新提案办理协商。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广泛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然后归纳整理,形成提案参考选题,提供给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为提高提案质量,严格立案标准,实行预审、初审、复审和终审"四审"立案制度,在复审环节,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明确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协商,杜绝了交办提案时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每年都要选择一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邀请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理,既提高了提案办理实效,又激发了委员履职热情,成效明显。我们还建立了跟踪问效制度,对往年承诺办理但尚未办理的提案,持续跟进,督促落实。
  二、影响政治协商有效开展的几个因素
  1、协商内容过于笼统。对人民政协的职能,不仅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就是《政协章程》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内涵的界定也太原则、太抽象,具体工作操作难度大,这对政协有效履行职能造成很大困难。
  2、协商主体没有明确。政治协商,是党政部门和政协之间的协商,党政是主体,政协是客体,只有主体主动,协商才能够有效开展。但现在实际情况是,主体缺位,客体有心无力,难有作为。
  3、协商开展不够规范。政治协商离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差距还较远,有的把通报当作协商,有的把政协领导列席、出席会议看作协商。政治协商没有具体计划,没有具体内容安排,还没有真正摆上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
  三、几点建议
  1、政治协商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从此,权力性质政协转变成统战性政协。体现这一变化的是《人民政协章程》取代了《人民政协组织法》。改革开放以后,在一系列关于人民政协的政治词语中,出现了包括认真搞好政治协商、积极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参政议政、切实抓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等发展原则,但却仅见于《政协章程》和党的有关文件之中。1982年的《宪法》虽然为人民政协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仅是"序言"中的政治宣示。履行职能无论在实体法层面上还是程序法层面上基本上都是空白。导致政治协商的过程、结果没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严重制约着政治协商作用的发挥。建议省政协通过合适渠道向上级反映这一诉求。
  2、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2006年,中央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2011年,中央进一步指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是"研究规范在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具体运行机制"。但是目前关于政治协商的内容,除了政协全体会议要协商的政府工作报告等比较具体外,其他内容规定的都不是很具体。据了解,为切实把协商纳入了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国已有近20个省级和副省级市党委制定了政治协商的规程或意见,明确了协商主体、规范了协商内容、细化了协商程序,建议省政协提请省委尽快出台有关《实施意见》。
  3、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需要明确。目前来讲,这个问题随意性很大,由谁提出、怎么提出、怎么进行,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要求。我们建议可通过下面三条途径进行探讨和实践。一是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研究确定协商议题。二是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践的主体,根据经 ……(未完,全文共2893字,当前仅显示18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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