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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15/3/16 17:06:10
目录/提纲:……
一、现行司法廉洁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回顾
二、现行司法廉洁监督保障制度评述
(一)现行司法监察机构_现状
(二)现行司法监察机构_实际运行状况
(三)实行司法监察重直特派员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论证
(四)司法监察重直特派员制的基本模式以及实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
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研究

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_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_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_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制度的目标要求。因此,对我国司法廉洁保障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每一个司法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同志更应当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创新的思维方式对司法廉洁保障制度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创新司法监督_机制制度,切实有效地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司法廉洁是现代司法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不应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运用司法权力获得个人的任何好处。①司法廉洁是确保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中立、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等司法观念得以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公正的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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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初步构建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一系列内部监督保障制度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从1991年3月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到2005年3月初正式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为止的15年间,共有30个有关监督保障方面的制度规定相继出台,③同时还在全国法院系统陆续开展了15项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专项活动,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

③李玉成著:《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文件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每年至少有2个以上的反腐倡廉制度出台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
一项以上反腐倡廉专项活动,力度非常大,成效十分显著。而各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制度规定和开展的活动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制度规定对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等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回顾其所走过的历程,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廉洁内部监督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1991年3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对违犯审判纪律、财经纪律、行政纪律和其他纪律的处分进行了规定,到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继问世,开创了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新局面。二是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到2003年6月《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制定下发,不仅完善和细化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而且为法官职务行为设置了“高压线”;加强了廉洁保障制度机制的建设。三是从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到2005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的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从1999年5月《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到2004年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不仅建立和落实了反腐倡廉责任制,而且对长效机制的形成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进了廉洁保障_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五是从2001年5月《关于加大治本力度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意见》首次改革权力配置,实行“三个分立”和流程管理;到2003年9月《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实施,为法官廉洁司法树起了“警示牌”;到2004年3月《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发布, 构筑了保障司法廉洁的“隔离带”和“防火墙”,推进了保障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有效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上述有关司法廉洁监督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障司法廉洁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以及所取得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05年3月《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至此,人民法院“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反腐倡廉机制初步形成,从而掀开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新的一页,开创了人民法院“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以制度保廉” 新的局面,对保障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的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司法廉洁监督保障制度评述
制度化是人民法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高级形式,是对司法管理权、审判权、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个别法院院长、庭长集体腐败窝案串案进行剖析研究,从中发现这些昔日的法官之所以堕落伦为阶下囚,除与其个人内在因素有关外,而主要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没有受到真正健全完善的制度予以有力的约束保障,以及权力的运行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很大关系。这些发生院长、庭长集体腐败的法院中,有的法院根本就不重视制度建设,不是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而是不讲法不讲原则,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导致身为人民法官尽然也拉帮结派,趋炎附势,阳奉阴违,随领导的意志和好恶行事,司法行为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甚至搞一言堂,置法律明确规定不顾,只附和领导意图。有的法院即使搞了一些制度,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止于纸上,讲在嘴上,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是在领导班子中没有得到模范带头执行,上梁不正下梁歪,制度成为不过是用来约束下属的晃子罢了,尤如一纸空文。
总的来讲,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司法廉洁内部监督保障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建,维护社会政治的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确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在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廉洁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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