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情况和现状
(一)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平均标准逐年增长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实现规范化和社会化发放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普遍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目前广东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存在问题
(一)现行政策较为滞后
(二)整体优待水平偏低
(三)地区标准差异悬殊
(四)欠发达地区资金保障困难
(五)部分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征兵工作
三、提高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制定全省政策体系
(二)着眼体现优待公平,合理确定优待体系
(三)理顺财政投入渠道,完善省级转移支付体系
(四)加强优待资金管理,健全优待金发放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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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民政论坛二等奖论文
广东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制度研究
省民政厅优抚处
优待义务兵家庭是广东省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随着社会发展,优待形式已经从50年代的优待工分、代耕土地等政府主导的群众优待逐步发展成为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主要形式的政府优待。2011年新修订的《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后,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兵役法》第58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认真落实《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我省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入伍,保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待政策有效落实,省民政厅联合省军区分三个组对全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
调研。本文在调查研究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以更好的落实《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调动广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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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册,交报县级
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款到各镇(街道)优待金专户,再由各镇(街道)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社会化发放,但部分地区考虑到每个义务兵家庭每年发放一次,共发放两次,因此仍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普遍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2002年国家开始实行
农村税费_改革,财政部取消优待金社会统筹以后,我省开始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据调研了解,目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财政分担_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大部分地区由县(区)级财政负担,如深圳、梅州、肇庆、清远、韶关等市。二是少部分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则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如汕头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市、区(县)6:4比例负担;河源市源城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三是个别地区争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负担的比例安排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揭阳市2012年大幅度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平均每人为6200元/年,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120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四是个别地区由镇(街道)级财政负担,如中山市,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等地区。
二、目前广东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存在问题
(一)现行政策较为滞后。在调研中发现,除了梅州市等部分地区近年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义务兵优待政策外,大部分市县仍执行我省1989年制定的文件及2011年已废止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如肇庆市执行的是1992年《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东莞市义务兵优待金政策执行的是1993年《关于颁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山市执行的是1995年《佛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汕尾市、河源市执行的是2003年、2004年制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目前,部分地级市执行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兵役法》等政策法规的颁布,之前制定的政策文件与市场经济_不相适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及增长机制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二是1989年的文件中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向社会统筹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关于优待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的要求。如汕尾市城区、海丰县等地目前还通过在编干部职工统筹部分资金,以补贴财政优待金的不足;东莞市大部分镇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村(社区)集体经济中提取,与现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不相适应。三是之前制定的政策文件未能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以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为落实2011年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修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
(二)整体优待水平偏低。据统计,2012年广东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均每年6546元,与其他省份相比,保障水平偏低,在全国排名位于16名。广东属于经济大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但由于各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整体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省份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也与我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10542元纯收入水平不相称,与广东经济强省的地位不相适应。
表1: 2012年部分省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情况
单 位 制定优待金标准的依据 城镇 农村
最高标准 最低标准 最高标准 最低标准
广东省 13个地级市城乡统一,参照系数不相同 15630 2356 15630 2356
北京市 全市城乡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测算。 22000 22000 22000 22000
天津市 全市城乡统一(个别区县有上浮),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测算。 20000 15000 20000 15000
山西省 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计发。 59310 18484 15372 2820
吉林省 从2012年开始,城乡统一,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0736 20736 10830 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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