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动态监督信息处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督工作规范》、《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抽查企业监控人员的在岗情况及“两客一危”(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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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依法处理。
(三)监控指挥中心抽查发现客运包车存在不按规定区域行驶(即越界经营)的,应及时制作工单和研判报告传发至客运管理科和稽查大队,由客运管理科通报企业并督促限期整改,由稽查大队对相关嫌疑车辆进行调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四)监控指挥中心抽查发现“两客一危”运输车辆存在凌晨 2-5 点违规未停驶现象的,应及时制作工单传发至客运管理科或货运与物流管理科,由相应科室通报企业并督促限期整改。
(五)监控指挥中心抽查发现客运包车未申报线路行驶或申报线路与实际行驶线路不符的,应及时制作工单和研判报告传发至客运管理科和稽查大队,由客运管理科通报企业并督促限期整改,由稽查大队对相关嫌疑车辆进行调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六)监控指挥中心抽查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上报电子路单或实际运行情况与上报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制作工单传发至货运与物流管理科,由货运与物流管理科通报企业并督促限期整改。
(七)监控指挥中心抽查发现监管平台存在传输故障或卫星定位数据不准等问题,应及时制作工单传发至信息与统计科,由信息与统计科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动态监督信息处理要求一般工单 7 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违法行为需要执法调查的工单,按法定程序和时限执行,遇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条 监控指挥中心应建立动态监督信息研判、周报及简报等台帐,定期对动态监督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 客运管理科和货运与物流管理科应根据监控指挥中心传发的动态监督信息,通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每月通报不少于 2 次,对连续 3 次被通报的企业,要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信息与统计科应为动态监督抽查和工单传发提供技术支持,并监督服务商使用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按技术标准上传卫星定位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在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时,审核车辆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 ……(未完,全文共1683字,当前仅显示10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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