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纳入“四个百万亩”保护和发展规划中的水稻田
(二)经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态公益林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湿地
(四)列入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的水源地保护区
(一)擅自从事开垦、取土、填埋、露天采矿、采伐等活动
(六)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外来生物
(七)从事可能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已禁止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二、制定《条列》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三、关于《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保护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切实保护和发展“四个百万亩”,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筑生态保护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表述)
本条例中的生态补偿是指通过
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以及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及其功能,且受到生态保护法律、法规限制而影响经济发展的镇村和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补偿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有效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级生态补偿规划的基础上,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优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加大区域内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第五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补偿标准)
市级生态补偿标准由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市(区)扩增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调整周期。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求,结合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在补偿标准期满后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资金来源)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捐赠、个人捐助及上级专项补助等。
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由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财政_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区域内生态环境水平的日常监督、保护管理和优化提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发展,补贴农民等。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使用)
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补偿对象、资金额度及保护面积、范围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发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资金的拨付管理公开透明。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财政部门方可拨付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严格补偿资金的分配和发放程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补偿申报)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每年年初,补偿对象向镇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申报生态补偿时,生态补偿对象需提供材料有生态补偿区域的范围、类别和规模,生态补偿责任书(工作责任状),上年生态补偿工作落实情况,上年生态补偿资金用途明细等。
第十四条 (补偿区域永久保护的设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内的水稻田要建立永久性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永久性保护区的水稻田种植面积和划定范围经确立后不得变更;一般保护区的水稻田种植面积和划定范围三年内不得更改,期满后如须调整,要保证占补平衡。
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和列入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的水源地保护区的永久保护面积和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纳入生态补偿区域的处置)
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开发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新纳入“四个百万亩”保护和发展规划中的水稻田,在出具相对应的土壤、水质、稻米质量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及周边环境达到相关规定,经市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方可纳入补偿范畴。
新获批县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及列入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的水源地保护区,应出具相应批准文件和生态补偿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纳入补偿保护范畴。
第十六条 (需审批的行为)
禁止擅自改变生态补偿区域的生态用地用途。
(一)因国防、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征收、征用或使用的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内的水稻田,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制定生态保护方案,经县级国土、农林、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国土、农林、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国土、农林、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复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二)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和列入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的水源地保护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生态补偿区域面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补偿费用,开展相应的生态恢复、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补偿体系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拓展补偿路径,创新补偿机制,重点在政策倾斜、项目支持、税收优惠、技术服务、实物支付等方面,加大对生态保护区域支持 ……(未完,全文共8049字,当前仅显示21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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